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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壮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在法律上明确组织的性质,明确其财产关系的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
2.加大扶持力度。一是登记注册扶持。降低登记资格,对于农户自愿组织的协会、合作社,可以把注册资金从现行的3万元降低到5000元;二是税收优惠。发展初期,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三是资金扶持;四是金融支持。发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积极提供优先贷款、低息贷款和贴息贷款等;五是人才扶持。
3.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按农产品的种类划分,如小麦协会、大豆合作社、西瓜行业协会等。
4.顺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建立与国际同类组织接轨机制。
广东省委党校 孙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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