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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开俊
由于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40名公职人员的“饭碗”即将被搁置起来。近日,社旗县纪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劳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限期未还清、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第一批40名公职人员实行“三停五不”处理,即停职、停薪、停岗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中国青年报5月6日)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这些欠贷的公职人员多年来对信用社的贷款拖着不还,违反了与借贷方的借贷合约,损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的确应该对其进行追缴,让信用社及时收回贷款,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然而,由纪委、组织部、政法委、人劳局这些党政部门以这种对欠贷公职人员采取“三停五不”处罚的方式来进行追缴,是极不妥当的。
首先,这是党政部门在行使职权时的错位和越位。这些欠贷人拖欠信用社的贷款长期不还,是信用社与这些欠贷人之间的信贷纠纷。这种纠纷实际上是属于法律范畴内的民事纠纷。解决这种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说直接点儿,就是信用社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把这些欠贷人告上法庭,由法院来进行审判,通过法律判决来让这些欠贷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归还贷款。党政部门以党纪政纪处罚的方式来帮助信用社让这些欠贷公职人员归还贷款,超越了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际上是党政部门在越俎代庖,把应当由法院管的事揽来自己做。
其次,这些党政部门是在滥用职权。这些欠贷公职人员到期不归还信用社的贷款,的确“不像样”。但是,这并不等于就要因此要受到党政部门的处罚。党政部门处罚公职人员,只能是这些公职人员在公职范围内不履行职责或产生过错,也即违反了相关的党政法纪,依照这些党政法纪应当给予处罚。这些欠贷人与信用社的借贷纠纷,显然系属民事纠纷范围,并不是在履行公职时产生的“公务行为”。因此,因为公职人员不归还信用社到期贷款,就对公职人员进行党政纪律处罚,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侵犯了这些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简而言之,依照法律规定,这些党政部门为了帮助信用社追缴欠款而处罚欠款公职人员,是违法的,错误的。
河南社旗县这些党政部门在行使权力时的错位、越位和滥用职权,折射出的,是这些党政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法律素养的欠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低下。而究其根源,则是长期以来根深蒂固的“全能政府”思想在作怪。在这种“全能政府”思想的主导下,党政部门往往充当万能的“救世主”,仿佛一尊“千手观音”,对一切社会事务都“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伸过手去全包全揽的管理。而“依法行政”,则往往成了一句空话。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在履行职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越雷池一步”。无数事实早已证明,“千手观音”般的“全能政府”不但不能管理好社会事务,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因此,我们希望,党政部门不要再象“千手观音”般到处“指手划脚”——无论这种初衷是多么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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